“遼漁816”死傷船員家屬獲賠150多萬元
本報訊(記者/李靜睿 通訊員/胡后波)因劣質燃油而引發一場二死四傷的慘劇——“遼漁816”輪船舶爆炸人身傷亡損害賠償系列案,昨日上午由廣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肇事方將賠付傷亡船員家屬150多萬元。
“遼漁816”輪為遼寧省大連市市民石永謀所有的一艘遠洋漁船。2003年6月5日,該輪從大連出發,準備開往印尼水域進行捕撈作業。開航前,由于燃油柜燃油用完,機艙主機燃油柜僅剩1噸柴油,該輪于是從加油船“金昌16”上加了35噸燃油,油款7萬元。加油船為湖北黃石市金舟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舟公司)所有,專門銷售大連華龍企業集團石油公司(以下簡稱華龍公司)生產的柴油。
6月15日,“遼漁816”輪途經深圳水域時,忽然發生爆炸,2名船員死亡,4名船員嚴重燒傷,船體嚴重損毀。事故發生后,深圳漁港監督處委托深圳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專家對“遼漁816”輪前燃油柜剩余燃油進行了取樣檢測,報告顯示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遼漁816”輪所加的燃料油明顯低于國家安全標準。大連海事大學油液檢測中心隨后出具的燃油檢驗報告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
死傷船員家屬認為,華龍公司是不合格船用柴油的生產廠家,金舟公司是這些柴油的銷售商,他們都應對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承擔責任。2004年6月21日,1名死亡船員家屬和3名受傷船員將船東石永謀、金舟公司、華龍公司告到廣州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在案情調查時發現,“遼漁816”輪船東石永謀此前以劣質燃油引起船舶爆炸造成其損失為由,已經在大連將華龍公司、金舟公司告上法庭,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正在二審。2004年7月28日,根據華龍公司的申請,廣州海事法院作出中止案件訴訟裁定,等待遼寧高院判決結果。2005年6月,遼寧省高院生效判決認定,深圳漁港監督處出具的《報告書》,能夠證明燃油閃點過低并引起爆炸的事實。華龍公司作為劣質燃油的經營人,其經營燃油不符合船用標準,是造成船舶爆炸的主要原因。石永謀作為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燃油柜缺乏必要保養,也是造成爆炸的原因之一,承擔次要責任,*后判決華龍公司賠償石永謀1064063.1元。
2005年7月12日,廣州海事法院開庭恢復審理此案。廣州海事法院認為,遼寧省高院生效判決關于船舶發生爆炸事故的原因認定,適用于本案。被告華龍公司和石永謀的行為導致“遼漁816”輪爆炸,致船員傷亡。雙方對傷亡結果應承擔賠償責任。金舟公司只提供船舶運輸,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了偽劣燃油的銷售,依法判決華龍公司賠償死亡船員家屬347791.97元,分別賠償3名受傷船員420721.35元、347791.97元、463079.64元。石永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金舟公司則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騰訊新聞http://news.qq.com/a/20051010/0008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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